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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贵州云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唐小云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2262558****0248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粤0104民初20681号
    案号 (2018)粤0104执1496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8-07
    发布日期 2018-10-2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自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贵州明鑫冶金有限公司向原告广东广纺金属矿产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8617303.93元; 二、自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贵州明鑫冶金有限公司向原告广东广纺金属矿产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截止2014年12月31日的资金占用费为621631.78元;自2015年1月1日至本院限定还款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按18617303.93为本金,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其中需扣减1555308.16元); 三、被告贵州云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被告唐小云对被告贵州明鑫冶金有限公司的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贵州云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被告唐小云承担清偿责任后,可向贵州明鑫冶金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65125.60元,由被告贵州明鑫冶金有限公司、贵州云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唐小云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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