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秀综执罚决字[2019]1-006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其它 |
行政处罚内容 |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的规定,以及涉案项目的工程合同价款。承办人员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七(3338639×0.7﹪=23370.47元)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贰万叁仟叁佰柒拾元肆角柒分。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12-30 |
决定机关 | 秀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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