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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赛德凯斯(天津)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吕国军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371512-3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南民初字第1626号
    案号 (2015)津南执字第0241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开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1-20
    发布日期 2016-03-3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赛德凯斯(天津)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帕诺迪电器(深圳)有限公司货款683900元;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被告赛德凯斯(天津)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帕诺迪电器(深圳)有限公司违约金205170元; 三、驳回原告帕诺迪电器(深圳)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958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3518元,全部由被告赛德凯斯(天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交付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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