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南环执罚字〔2020〕7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经调查,行政相对人负责组织施工的位于南宁市江南区星光大道66号石柱岭一路的万丰岭上建安项目,未持有因生产工艺要求及其他特殊情况须在夜间进行施工作业的证明,擅自于2020年9月23日22时后,使用了混凝土泵车、混凝土搅拌车、振动棒等机械设备,对该项目进行混凝土浇筑施工作业,引起噪声污染扰民。该行为属于再犯。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一)《南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二)现场照片、录像的说明4份;(三)现场勘查平面示意图1份;(四)《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五)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六)授权委托书1份;(七)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八)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九)《关于调整星光大道66号“万丰岭上建安”项目协调小组成员职责分工的通知》复印件1份;(十)12345政府服务热线平台服务工单1份;(十一)《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环罚字〔2020〕128号)复印件1份。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2-28 |
决定机关 | 南宁市生态环境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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