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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南环执罚字〔2020〕41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经调查,行政相对人负责组织施工的位于南宁市良庆区宋厢路18号的盛科城E区二期项目,未持有因生产工艺要求及其他特殊情况须在夜间进行施工作业的证明,擅自于2020年9月18日22时后,使用了混凝土泵车、混凝土运输车、振动棒等机械设备进行混凝土浇筑施工作业,引起噪声污染扰民。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一)《南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二)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三)现场照片1份;(四)《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五)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六)项目经理廖福佳身份证复印件1份;(七)12345政府服务热线平台服务工单1份;(八)《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南环执改决字〔2020〕103号)复印件1份。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2-07
    决定机关 南宁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