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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富公(城东)行罚决字[2017]13710号
    违法行为类型 2017年09月29日杭州富阳鸿鑫宾馆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将住宿旅客的身份信息资料进行登记并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案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17年09月29日上午,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城东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2017年9月28日晚上,位于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春秋北路181号杭州富阳鸿鑫宾馆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将8022房间住宿旅客楼某某的身份信息资料进行登记并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另查明,2015年11月10日,该鸿鑫宾馆因未按规定将住宿旅客的身份信息资料进行登记并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分局城东派出所责令限期改正。杭州富阳鸿鑫宾馆有限公司本次行为属于未按规定将住宿旅客的身份信息资料进行登记并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经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正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杭州富阳鸿鑫宾馆有限公司罚款一千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富阳农商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9-29
    决定机关 富阳区区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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