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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厦门锴隆石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吴鸿友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528705-8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闽0582民初6204号
    案号 (2017)闽0582执93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2-20
    发布日期 2017-11-2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湖南省古丈惠闽石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建盛达机器股份公司货款66万元及自2016年6月14日起至判决确定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厦门锴隆石业有限公司对第一项判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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