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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北综执银滩罚〔2019〕43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运输灰浆的车辆,未采取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案
    行政处罚内容 经查,2019年12月3日10时20分,北海市银海区上海路与银滩大道交汇处(GPS定位:北纬21°25′54″,东经109°9′34″),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巡查至发现你公司管理的车牌号为桂AN5687运输灰浆的车辆,由上海路驶入北海市滨海国家湿地公园项目工地时,未在卸料尾部安装铁质防漏设施防止物料遗撒。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以上违法事实有:1.2019年12月3日制作的《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2019年12月3日制作的《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案件视听资料取证文书》1份(附照片2张);3.2019年12月5日制作的《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调查询问笔录》1份等证据证实。2020年1月3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编号:北综执银滩告〔2019〕43号),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1-08
    决定机关 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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