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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海佳泰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艳萍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745785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3)深南法西民初字第424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4)银执字第0006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南山区法院
    执行法院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02-24
    发布日期 2014-11-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北海逢时混凝土有限公司已变更为北海冠奇混凝土有限公司 一、被告北海逢时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五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贷款235180元;二、被告北海逢时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原告深圳市五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三驳回原告深圳市五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96元,由原告负担596元,被告负担2700元。原告已向本院预交3296元,本院不另作收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负担款项迳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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