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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湖运政罚〔2020〕2123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9月2日9时45分,湖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湖州万鹏汽车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现场人员是梁毅。2020年9月8日湖州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人批准立案,并指定琚华、洪旭承办此案。执法人员依法对梁毅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还取得《维修结算单复印件》、《梁毅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据。以上证据表明,湖州万朋汽车有限公司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总成修理,未采用机动车维修合同示范文本与托修方签订书面合同。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责令行政相对人立即改正并决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湖州万朋汽车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交通银行湖州市中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9-08
    决定机关 湖州市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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