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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甬海市监处〔2020〕64号
    违法行为类型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和《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罚如下:1、责令停止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男式羊毛衫产品;2、没收违法生产的男式羊毛衫45件;3、罚款12126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2-20
    决定机关 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汤小英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