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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汇天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1674****284L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津0104民初9594号
    案号 (2020)津0104执恢28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执行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15
    发布日期 2020-06-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被告(原告)天津汇天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被告)李瀛2017年5月1日至2019年1月22日工资差额139639.32元;二、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被告(原告)天津汇天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被告)李瀛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0000元;三、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被告(原告)天津汇天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被告)李瀛10天年假工资9195.40元;四、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被告(原告)天津汇天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被告)李瀛2018年6月至同年9月防暑降温费672元;五、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被告(原告)天津汇天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被告)李瀛2018年11月15日至2019年1月22日冬季采暖补贴294.21元;六、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被告(原告)天津汇天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原告(被告)李瀛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为申请人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原告(被告)李瀛予以配合;七、被告(原告)天津汇天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无需支付原告(被告)李瀛2018年6月至12月餐费补贴1070元;八、驳回原告(被告)李瀛其他诉讼请求;九、驳回被告(原告)天津汇天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元,由被告(原告)天津汇天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担负,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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