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捷力机械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齐大超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39299792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鲁1302民初11892号 |
| 案号 | (2017)鲁1302执1545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7-03-14 |
| 发布日期 | 2017-06-17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山东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山东鲁一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临沂市沂州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当金500万元及逾期利息、综合费用及滞纳金(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5年4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原告临沂市沂州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就被告山东鲁一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质押的库存铸造件648吨、半成品9台优先受偿未实现的上述第一项判决的债权; 三、被告沈德同、杨华、山东捷力机械有限公司、齐芮瑗对上述第一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沈德同、杨华、山东捷力机械有限公司、齐芮瑗承保证责任后,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向被告山东鲁一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追偿的权利。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23400元,共计28400元,由被告山东鲁一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沈德同、杨华、山东捷力机械有限公司、齐芮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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