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南京金王玖玖酒业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9372546-5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106民初11947号 |
| 案号 | (2019)苏0106执恢931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9-10-15 |
| 发布日期 | 2020-08-25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江苏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京金王玖玖酒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河西支行返还借款本金13998573.29元、利息552104.1元,合计14550677.39元;二、被告江苏米兰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南京江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谢嘉林、印证对上述(一)项债务在15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江苏米兰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南京江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谢嘉林、印证承担了上述债务后,有权向南京金王玖玖酒业有限公司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9104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14704元。由被告南京金王玖玖酒业有限公司、江苏米兰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南京江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谢嘉林、印证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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