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南京金王玖玖酒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马德霞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9372546-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鲁0202民初2808号 |
案号 | (2017)鲁0202执7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1-09 |
发布日期 | 2017-01-20 |
已履行 | |
未履行 | |
省份 | 山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印证、孙丹洁于2016年7月12日前偿还给原告张冬娟借款本金1000万元并支付给原告自2015年10月12日起至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本金1000万元产生的利息。 二、原告张冬娟对被告印证设定的抵押物坐落于南京市白下区苜蓿园12号5幢801室(丘权号:294500-III-9,房产证号:白初字第003372号)房屋、2、位于苜蓿园12号5幢802室(丘权号:294500-III-16,房产证号:白初字第003373号)房屋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对上述债务的履行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南京金王玖玖酒业有限公司就被告印证、孙丹洁的上述债务的履行向原告张冬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如果未按本调解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当事人必须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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