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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黑龙江省天诚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3010259****858U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黑0110民初489号
    案号 (2021)黑0110执361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8-11
    发布日期 2021-11-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黑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黑龙江省天诚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支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坊支行贷款罚息4 366 651.24元(截止日期为2020年11月18日); 二、被告吴世臣、王云、刘宏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三、驳回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坊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黑龙江省天诚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吴世臣、王云、刘宏彦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 733元,公告费26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黑龙江省天诚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吴世臣、王云、刘宏彦负担,被告黑龙江省天诚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吴世臣、王云、刘宏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坊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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