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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成都榕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杨甫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9465367-3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川0104民初6340号
    案号 (2017)川0104执342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9-07
    发布日期 2017-12-1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四川成都榕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封海全返还保证金22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计算方式:以22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1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封海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22元,由被告四川成都榕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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