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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城光明小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3184086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沪0118民初13453号
    案号 (2019)沪0118执837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1-07
    发布日期 2019-11-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上海城光明小食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新海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货款644,438.40元;   二、被告上海城光明小食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江苏新海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644,438.40元为本金,自2017年9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3倍计算);   三、被告上海乐其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城光明小食品有限公司的前述两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244.38元,财产保全费用3,871.77元,均由两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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