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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廊坊银隆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024510-6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冀1003民初6244号
    案号 (2019)冀1003执262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2-06
    发布日期 2020-02-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廊坊银隆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郭德奎借款人民币3450000元,并按照年利率15%支付原告郭德奎自2014年2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540元,由被告廊坊银隆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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