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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石家庄三环锰硅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加伦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0809090-9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平民一初字第303号
    案号 (2017)冀0131执9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平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平山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1-14
    发布日期 2017-05-2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原告石家庄三环锰硅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被告赵树军工资5052元、生活费4549元、经济补偿金34810.5元; 二、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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