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运政罚〔2020〕40116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11月11日09时40分,杭州市余杭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周庆、罗彬在余杭区望梅路与藕花洲大街交叉口巡查时,发现车号为浙A3X761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有违法嫌疑。执法人员当场向该车驾驶员吴道利出示执法证件了解情况,其无法当场提供该车道路运输证及其他有效证明。据吴道利陈述:其驾驶杭州兴康物流有限公司所属浙A3X761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从雷甸新业管装厂装载混凝土6方送往浙江振丰建设有限公司,运费由公司结算。执法人员通过浙江省公路与运输管理在线系统查询显示:杭州兴康物流有限公司的经营许可证号为浙交运管许可杭字330105200310号,浙A3X761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未取得道路运输证。同日本案报经机关负责人同意后立案,指定周庆、罗彬二位执法人员进行调查。2020年11月12日,执法人员对被委托人闻林俊进行问询并制作询问笔录:其承认2020年11月11日,公司驾驶员吴道利驾驶无道路运输证的浙A3X761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从雷甸新业管装厂装载混凝土6方送往浙江振丰建设有限公司,运费250元整;同时承认杭州兴康物流有限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为浙交运管许可杭字330105200310号,浙A3X761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事实。其构成“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被查处的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并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杭州兴康物流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1-12 |
决定机关 | 杭州市余杭区交通运输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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