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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成都市青羊区建筑工程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显之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20205437-3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宁0121民初970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8)宁0121执37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永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永宁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2-23
    发布日期 2018-04-2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宁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成都市青羊区建筑工程总公司、成都市青羊区建筑工程总公司宁夏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欠原告吴志宏工程款及材料款1717263.00元,并承担欠款利息240416.82元(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年利率6%计算,自2014年12月11日开始计算至2017年4月11日,计算28个月),2017年4月11日以后的欠款利息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欠款全部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420.00元,减半收取计1121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00元,由被告成都市青羊区建筑工程总公司、成都市青羊区建筑工程总公司宁夏分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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