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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成都市青羊区建筑工程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显之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20205437-3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川0181民初3613号
    案号 (2017)川0181执226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0-19
    发布日期 2017-12-2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成都市青羊区建筑工程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秦丹劳务工程款1800000元; 二、、被告成都市青羊区建筑工程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秦丹劳务工程款利息(以1800000元为基数,自2010年10月25日起,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都江堰市兴市投资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就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710元,由被告成都市青羊区建筑工程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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