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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舟海执处罚(2019)004
    违法行为类型 舟山市临城新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未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实施填海活动
    行政处罚内容 2019年7月19日,舟山市海洋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一行贰人对你公司舟山市新城长峙岛东侧填海工程用海情况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的东侧填海工程涉嫌未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2019年7月23日,经本机关批准予以立案调查。2019年7月26日,本机关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舟海执责[2019]004号)。现已查明:你公司于2010年11月25日起,在未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的情况下,实施了舟山市新城长峙岛东侧填海活动(非法填海面积达4.2261公顷)。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条第二款“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的规定。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开工报告》、《实际用海面积测量成果技术报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2019年8月9日,本机关组织召开了案件会审会,根据案件会审会讨论结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二条“对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进行围海、填海活动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中国海警局《关于做好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调整后相关执法工作的通知》(海警明发〔2018〕145号)及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2007〕10号)的规定,参考《浙江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00599),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柒佰陆拾捌万陆仟贰佰陆拾伍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8-20
    决定机关 舟山市海洋与渔业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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