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舟自然资规新罚【2019】1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舟山市临城新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未批建绿岛路 |
行政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决定书舟自然资规新罚【2019】12号舟山市临城新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经查,你(单位)未经用地审批于2018在定海区临城街道荷花村以及万塘村擅自建设绿岛路,总面积6155.6平方米。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全部为耕地。经对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为部分符合规划(其中6058.6平方米符合规划,97平方米不符合规划),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询问笔录、勘测图、现场照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等。我局已于2019年4月24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单位)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及《舟山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面积为6155.6平方米的集体土地。2、没收非法占用的6058.6平方米土地(符合规划)上的所有建(构)筑物。3、拆除非法占用的97平方米土地(不符合规划)上的所有建(构)筑物,恢复土地原状。4、对合计非法占用6155.6平方米土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61556元。履行方式和期限:被处罚人应当在15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其中罚款到指定银行-舟山市工商银行营业部缴纳,账号:1206020129230020461;户名:舟山市财政局政府非税收入汇缴专户;执收码:06300985)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舟山市人民政府或浙江省自然资源厅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定海区人民法院起诉(其中对责令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联系电话:(0580)2083357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19年7月10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7-10 |
决定机关 | 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新城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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