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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福建富高利机械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伍冠闽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5058207****058U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闽0582民初4875号
    案号 (2018)闽0582执87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23
    发布日期 2018-08-1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福建富高利机械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柏枝化工有限公司货款390267.2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7年5月3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上海柏枝化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660元,减半收取计3830元,由原告上海柏枝化工有限公司负担530元,被告福建富高利机械发展有限公司负担3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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