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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福建富高利机械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伍冠闽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5058207****058U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闽0582民初3543号
    案号 (2017)闽0582执546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9-04
    发布日期 2018-07-0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福建富高利机械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颜家鍠货款7606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6年4月5日起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二、颜家鍠应在福建富高利机械发展有限公司支付上述货款的同时出具票面金额为128815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福建富高利机械发展有限公司。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本诉受理费11407元,由福建富高利机械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2292元,由颜家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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