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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福建富高利机械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伍冠闽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7324805-8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闽0582民初1436号
    案号 (2017)闽0582执219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4-14
    发布日期 2017-07-2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福建富高利机械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燕瑜借款50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12月21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二、被告伍冠闽、蔡婉锋对判决第一项中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建富高利机械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福建富高利机械发展有限公司、伍冠闽、蔡婉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燕瑜保全费5000元; 四、驳回原告张燕瑜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8083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4042元,由原告张燕瑜负担175元,由被告福建富高利机械发展有限公司、伍冠闽、蔡婉锋负担2386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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