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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福建富高利机械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伍冠闽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7324805-8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晋民初字第5214号
    案号 (2015)晋执字第562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2-10
    发布日期 2017-10-0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昆山太得隆机械有限公司自愿将被告福建富高利机械发展有限公司尚欠承揽款1233167.2元折减为100万元,由被告分11期支付给原告:即2015年9月30日前支付30万元、并于2015年10月31日、2015年11月30日、2015年12月31日、2016年1月31日、2016年2月29日、2016年3月31日、2016年4月30日、2016年5月31日、2016年6月30日、2016年7月31日前各支付7万,并汇至原告指定的账户(户名:昆山太得隆机械有限公司,开户行:昆山鹿城村镇银行张浦支行,账号:72070120210000620); 二、若被告福建富高利机械发展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付清上述款项,则视为全部货款到期,原告昆山太得隆机械有限公司有权按1233167.2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233167.20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95倍)扣除签署本调解协议后支付款项余额向晋江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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