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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许防罚决字【2017】2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人防法》
    行政处罚内容 本机关于2017年4月12日对你公司建设的“五洲。万商城”项目未按规定建设人防工程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2014年10月在XX街与XX路交叉口开工建设的“五洲。万商城”项目,目前已建成的三万余平方米,并投入使用,至今未办理人防审批手续,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河南省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依据,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河南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行政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机关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听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权利。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4-12
    决定机关 许昌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