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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福建龙岩得鹿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吴波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1121004-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龙新执字第2388号
    案号 (2017)闽0802执恢58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7-24
    发布日期 2018-08-1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被告杨上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新罗支行贷款本金1397137.74元、利息26659.29元,并支付从2014年12月1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2.16125%计算的利息;三、被告杨上锋不履行上述判决主文第二项时,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新罗支行有权以抵押物龙岩市新罗区东肖镇欧洲世家第J18号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清偿上述判决主文第二项所确定的被告杨上锋的债务。四、被告福建得鹿实业有限公司应对被告杨上锋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福建得鹿实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杨上锋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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