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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宁农(肥料)罚决字〔2020〕第6号
    违法行为类型 销售有效成分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产品案
    行政处罚内容 2020年4月22日,本机关对当事人销售的“含氨基酸水溶肥料”(标称生产单位:西班牙艾益农肥料有限公司,肥料登记证号:农肥(2017)准字6462号,规格型号:1升/瓶,生产日期及批号:20180324/18120685)进行质量监督抽检。浙江省化工产品质量检验站有限公司出具的该肥料的《检测报告》(浙化检字:2020101412号)载明:“1.检测项目:微量元素(Mn+Zn)含量,g/L;标准要求:≥20;实测结果:<1;单项判定:不符合。2.检测项目:锰(Mn),g/L;标准要求:≥10;实测结果:<0.1;单项判定:不符合。3.检测项目:锌(Zn),g/L;标准要求:≥10;实测结果:<0.1;单项判定:不符合。检测结论:受检样品所测项目中微量元素含量不符合NY1429-2010中的微量元素型液体产品要求,锰、锌不符合标明值要求,检测结论:不合格”。2020年6月10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该肥料产品的《检测报告》和《农业投入品质量检测结果通知单》。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本机关提出书面异议,视为认可检测结果。经查询种植业管理司有效肥料登记发布信息和比对当事人提供的肥料登记证信息,该肥料的登记技术指标为“氨基酸≥100g/L;Mn+Zn≥20g/L”,《检测报告》所载Mn+Zn总含量<1g/L,与登记批准的含量不符,应当认定为有效成分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产品。经调查取证证实,当事人于2019年2月8日从宁波甬丰农资股份有限公司购入该批次肥料产品30瓶,购进价格20元/瓶,销售4瓶,销售价格23.5元/瓶,送检样品1瓶,退货5瓶,库存20瓶(含留存样品1瓶)。至案发时,共获违法所得94元,货值金额705元。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处违法所得(94元)2倍壹佰捌拾捌元(188元)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8-06
    决定机关 宁海县农业农村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