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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宁农(农药)罚决字〔2018〕第21号
    违法行为类型 经营劣质农药(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
    行政处罚内容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劣质农药:(一)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进货记录、销售记录、检查现场照片、产品照片、产品标签照片、检测报告、农业投入品抽样单、农资产品质量检测结果通知单、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为凭。本机关于2018年11月1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时间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上述权利。因当事人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适用《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驶规则》第十一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三)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的”规定,给予从轻处罚;根据《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驶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从轻处罚应当低于平均值,一般处罚按平均金额处罚”的规定,处平均值(11000元)以下罚款;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该产品,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5%啶虫脒乳油”(500ml/瓶)1瓶(留存样品);2.处罚款贰仟捌佰元(28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8-11-21
    决定机关 宁海县农林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