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宁农(农药)罚决字〔2018〕第9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 |
行政处罚内容 |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农药经营者不得加工、分装农药,不得在农药中添加任何物质,不得采购、销售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农药”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进货记录、销售记录、产品照片、产品标签照片、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为凭。本机关于2018年8月23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未在法定时间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上述权利。因你单位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根据《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一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三)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的”的规定,给予从轻处罚;根据《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从轻处罚应当低于平均值,一般处罚按平均金额处罚”的规定,应处平均值(27500元)以下罚款;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三)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改正,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叁仟捌佰伍拾元(3850元);2.没收15%哒螨灵乳油(20ml/瓶)50瓶;3.处壹万元(10000元)罚款。以上两项罚没款共计壹万叁仟捌佰伍拾元(1385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9-04 |
决定机关 | 宁海县农林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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