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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宁农(肥料)罚决字〔2018〕第10号
    违法行为类型 销售包装上擅自修改标签内容肥料产品
    行政处罚内容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肥料产品包装应有标签、说明书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应当使用中文,并符合下列要求:(四)产品名称和推荐适用作物、区域应与登记批准的一致”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肥料登记证照片、进货记录、销售记录、产品照片、产品标签照片、农业农村部查询信息、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为凭。本机关于2018年8月23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未在法定时间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上述权利。因你单位销售的该肥料货值金额小于10000元(货值金额为3628.187元),按照《浙江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的裁量基准,应处5000元以下罚款;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1.警告;2.处贰仟元(2000元)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9-04
    决定机关 宁海县农林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