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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宁市监处〔2018〕253号
    违法行为类型 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行政处罚内容 本局认为:当事人宁海县丰庆农资配送储备有限公司销售前述不合格“富田日和”牌复合肥料(生产批号:2017年10月13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属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决定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一)责令停止销售;(二)没收违法所得1320元;(三)罚款195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2082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5-24
    决定机关 宁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任建宏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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