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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阴润华化工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蒋玉芬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2656654-8
    执行依据文号 (2006)锡民二初字第268号
    案号 (2007)锡执字第0013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07-03-19
    发布日期 2015-07-0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广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江阴农商银行归还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和逾期利息(自2005年9月21日至2006年6月8日按照月利率6.51‰计息;自2006年6月9日至2006年9月6日按照月利率9.765‰计息;自2006年9月7日至判决生效应付款之日,按照月利率6.51‰计息)。 二、润华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广源公司应归还江阴农商银行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孙卫兴在抽逃1706万元新增注册资金范围内对广源公司结欠江阴农商银行的400万元借款本息承担清偿责任。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10元,财产保全费20520元,其他诉讼费22800元,合计73330元,由广源公司负担(该款已由江阴农商银行预交,广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直接支付给江阴农商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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