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深圳前海汇能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30008****658J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深仲裁字第4091号 |
案号 | (2020)粤03执116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国际仲裁院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4-01 |
发布日期 | 2020-08-31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综上,仲裁庭对本案作出裁决如下: (一)解除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签订的《深圳前海汇能天志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书》、《深圳前海汇能天志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书补充协议》、《深圳前海汇能天志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书补充协议二》; (二)第一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本金人民币1,000,000元; (三)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以所拖欠本金人民币1,0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1日起至前述本金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016年8月1日起至2018年1月31日期间按年利率5%计算,自2018年2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 (四)第一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已支付的利息款项人民币44,383.56元,并支付以所拖欠的人民币44,383.56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16日起至前述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 (五)第二被申请人对上述裁决中第一被申请人所负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六)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因办理本案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25,000元; (七)本案仲裁费用人民币32,610元,由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已预交该费用,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径付申请人。 以上确定的各项应履行义务,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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