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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吴江市世益纺织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阮小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0968****425G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509民初13412号
    案号 (2017)苏0509执503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5-31
    发布日期 2018-05-2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吴江市世益纺织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盛泽支行借款本金497万元,并偿付相应欠息(自2016年4月21日起至2016年9月6日以497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98%计算利息,并扣除2016年4月21日已还利息2191.42元,2016年6月21日已还利息0.64元;自2016年9月7日起至实际还款日以497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97%计算逾期利息;自2016年4月21日起至2016年9月6日以借款期内欠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98%计算复利,之后复利按年利率8.97%计算至实际还款日); 二、被告吴江市世益纺织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盛泽支行律师费损失77262元; (上述付款义务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户名:苏州市吴江区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开户行:农行营业部,帐号:5******) 三、被告吴江市牛牛纺织整理有限公司、吴江市范帆丝绸织造有限公司、杨政忠、阮小英、陈晓春、徐晴、范鸣、钱月慧对被告吴江市世益纺织贸易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及诉讼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四、若被告吴江市世益纺织贸易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则原告有权就被告阮小明、何利群抵押的位于苏州工业园区嘉瑞巷8号乐嘉大厦1幢2418室(房产证号:00363131、00363132)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在登记债权数额249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不足部分由被告吴江市世益纺织贸易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19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29198元,由被告吴江市世益纺织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本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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