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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东方管桩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67869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902民初907号
    案号 (2021)苏0902执恢10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08
    发布日期 2021-03-0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苏标电炉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从2015年9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5按合同约定标准利率计算)。二、被告江苏苏标电炉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律师代理费110500元。三、被告江苏东方管桩有限公司、被告葛文军、被告祁标、对上述一、二项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920元,减半收取23960元,由被告江苏苏标电炉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四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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