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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兴化市银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28178****837J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1281民初549号
    案号 (2021)苏1281执120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29
    发布日期 2021-09-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兴化市银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姚志来借款本金1800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2月13日起按月利率1.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原告姚志来对被告兴化市银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抵4押的位于泰州市海陵区济川东路220号2003室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苏[1281]泰州不动产权第0009547号)在折价或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的价款在180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8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预交上诉费25800元(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账号:479369913453;行号:10431280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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