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兴化市银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883568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202民初47号 |
案号 | (2019)苏1202执173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5-23 |
发布日期 | 2019-12-12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兴化市里下河米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借款本金4000000元、利息567859.16元(截止2018年11月12日)及自2018年11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并支付律师代理费200514元;二、被告兴化市银桥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对前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可在履行义务后就其代偿部分向被告兴化市里下河米业有限公司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4947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49947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交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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