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嘉环(海)罚[2021]第2000116号 |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 |
详见局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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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7 | 详情 |
| 2 | 海市监处字〔2019〕577号 | 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罚款人民币3500元,上缴国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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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4 | 详情 |
暂无严重违法
暂无股权出质
暂无土地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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