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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施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20070****559W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2刑终39号
    案号 (2021)苏1283执275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18
    发布日期 2021-08-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维持泰兴市人民法院(2018)苏1283刑初736号刑事判决的第二、三项,即被告人王俊华犯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与前罪所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沈桂军犯非法买12卖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缓刑二年五个月。二、撤销泰兴市人民法院(2018)苏1283刑初736号刑事判决的第一项,即被告单位江苏施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犯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三、上诉人江苏施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犯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新发现的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与前罪所判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并罚,决定执行罚金人民币四百零四万元;犯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新犯的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与前罪没有执行的罚金人民币四百零四万元并罚,决定执行罚金人民币四百零五万元。(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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