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施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03998559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12民初171号
    案号 (2020)苏1283执298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9-11
    发布日期 2021-03-0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施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用人民币1725.03万元,用于涉案地区的环境修复;上述款项交付至泰州市环保公益金专用账户(开户行:建设银行泰州新区支行,账号:32001761536****01969)。 二、被告江苏施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泰州市泰兴环境保护局环境污染损害评估费9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841.8元,由被告江苏施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此款被告江苏施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