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施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王俊华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0399855-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1283民初2609号 |
案号 | (2017)苏1283执419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11-29 |
发布日期 | 2018-07-11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江苏施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丹阳市万隆化工有限公司货款211165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7年3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被告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68元,减半收取计2534元,由原告负担200元;被告负担2334元,保全费1820元,合计4154元,由被告江苏施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加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账号:479369913453;行号:104312800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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