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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龙)安监罚〔2019〕K001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违法事实及证据:1.798中段、712中段井下有采矿作业行为;2.未经省应急管理厅(原省安监局)审查同意擅自将原设计在蒲萝合矿区+582m中段、+552m中段、+536m中段、+495m中段工程,延伸到登高岽矿区范围布置工程。主要证据:询问笔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现场检查记录等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以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设计存在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拾叁万元整(¥13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7-26
    决定机关 龙南县应急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