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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京壹号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10208****770F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113民初2945号
    案号 (2019)苏0113执174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7-24
    发布日期 2019-08-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南京壹号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南京面对面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共同返还原告郑晓刚装修款合计104443.5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郑晓刚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699元,由原告郑晓刚负担1311元,被告南京壹号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南京面对面装饰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388元。两被告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限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开户名称: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尧化支行,账号:6228400397109002268),逾期不缴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原告郑晓刚预缴案件受理费中的2388元,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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