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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台路综执罚决字〔2019〕第01577号
    违法行为类型 台州华希置业有限公司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案
    行政处罚内容 台州市路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台路综执罚决字〔2019〕第01577号被处罚人:台州华希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4MA2DX23071法定代表人:韩忍冰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路北街道西路桥大道555号天时大厦1902室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被处罚人台州华希置业有限公司涉嫌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本机关于2019年11月29日依法予以立案,指派执法人员应宗迅、祝文苑承办。通过现场勘查、询问相关当事人、调取相关书证等,对被处罚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全面调查。2019年11月29日,本机关责令被处罚人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办理相关审批手续。2019年12月27日依法向被处罚人送达了台路综执罚先告字〔2019〕第01593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被处罚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被处罚人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并要求本机关尽快处理。经查,被处罚人台州华希置业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为台州市路桥区南山街以东、新安西街以北地块项目工地建设单位。该工程于2019年11月10日左右开始施工后,被处罚人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也没有对工地建筑垃圾处置工作进行监管,任由施工单位(江西正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置该工地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泥浆)。2019年11月26日开始至29日,施工单位(江西正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利用管道将上述工地产生的部分建筑垃圾(泥浆)排放至位于台州市路桥区路北街道西路桥大道路桥电力大厦南面100米处的坑内,至案发时共排放上述建筑垃圾约3000立方米。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营业执照复印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331001201940124号),证实了被处罚人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为台州市路桥区南山街以东、新安西街以北地块项目工地建设单位。2.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了上述工地现场施工情况、建筑垃圾(泥浆)产生储存情况,以及工地利用管道排放建筑垃圾等情况。3.李英华的询问笔录,证实了上述工程于2019年11月10日左右开始施工后,被处罚人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也没有对施工单位(江西正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泥浆)行为进行监管和制止,任由施工单位在该项目工程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2-30
    决定机关 路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