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台路综执罚决字〔2019〕第0128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台州华希置业有限公司危及城镇排水设施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台州市路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台路综执罚决字〔2019〕第01285号被处罚人:台州华希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4MA2DX23071法人代表:韩忍冰联系电话:13591577311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路北街道西路桥大道555号天时大厦1902室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19年11月28日在巡查中发现被处罚人台州华希置业有限公司涉嫌从事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活动。本机关于2019年12月3日依法予以立案,指派执法人员王健、崔新承办。通过现场勘查、询问相关当事人、调取相关书证等,对被处罚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全面调查。2019年11月28日,本机关依法责令被处罚人停止违法行为,清理城镇排水管网。2019年12月4日,执法人员对整改后的现场进行勘查,路桥区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出具整改后情况说明。2019年12月6日依法向被处罚人送达了台路综罚先告字〔2019〕第01332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被处罚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被处罚人在法定限期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经查明,台州华希置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4日至2019年11月28日在路桥区路北街道管淋村将铂丽府项目工地的泥浆通过残留在工地内的雨水管道排放到该工地东南角围墙外的几个雨水井,这些泥浆沿着围墙外小路上的雨水管网汇总流入新安西街雨水管网。本机关于2019年11月28日责令被处罚人限期改正。被处罚人上述行为造成的后果轻微并在规定限期内完成改正。被处罚人的行为违反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证据如下:1.营业执照复印件,李英华的询问笔录(一)。证实了被处罚人台州华希置业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为台州市路桥区路北街道灵山街以东、新安西街以北地块的铂丽府项目的建设单位。2.现场勘查笔录(一)、照片(一)及李英华的询问笔录(一),证实了2019年11月28日案发时,上述项目工地泥浆产生情况以及排入雨水管网等情况。3.路桥区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出具的《情况说明》(一)。证实了被处罚人台州华希置业有限公司从事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活动造成的后果情况。4.《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台路综执罚责改通字〔2019〕第A073号)及文书送达回证,证实了本机关于2019年11月28日已责令被处罚人在2019年12月9日17:00前停止违法行为,清理城镇排水管网。5.现场勘查笔录(二)、照片(二)、李英华的询问笔录(二)和路桥区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出具的《情况说明》(二),证实了被处罚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内容。用于证明上述事实的其他证据还有被处罚人的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以及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材料。现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被处罚人对城镇排水设施安全造成的后果轻微且在规定期限限期内改正,现决定对被处罚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被处罚人台州华希置业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台州市路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12-09 |
决定机关 | 路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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